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,在使用藥品、診斷、治療項目等方面有哪些規定?
時(shí)間:2009-11-22 來(lái)源:重慶網(wǎng)cqw.cc 作者:cqw.cc 我要糾錯
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,在使用藥品、診斷、治療項目等方面有哪些規定?
答:參保人員就醫、購藥時(shí),基本醫療保險對其醫療費用支付范圍都有具體規定,即藥品按《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》執行,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(wù)設施范圍按《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》、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(wù)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》執行。另外,參保人員在使用《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》中的乙類(lèi)藥品時(shí),個(gè)人要先自付20%的藥品費用,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比例由統籌基金和個(gè)人分擔。部分診療項目也確定了個(gè)人先自負的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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